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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州市汤显祖纪念馆章程

时间:2022-12-12 09:13来源:未知 点击:
第一章  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抚州市文博事业的发展,发挥博物馆的职能,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和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:抚州市汤显祖纪念馆。
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:全额拨款事业单位。
第四条 本单位的地址:抚州市文昌大道1325号。
第二章  事业单位宗旨及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通过收藏、保护、研究抚州历史文化及汤显祖戏曲文化,更好地保护、研究文物,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促进抚州文化遗产保护及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。
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文物征集、鉴定、登编、保管;文物展览;文物复制与修复;文物相关研究、宣传出版;社会教育和展示。
第三章  事业单位组织机构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: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。
第八条 本单位设馆委会,书记、馆长、副馆长组成领导班子,其成员构成为3人。馆领导班子是本单位的决策执行机构。
第九条 抚州市汤显祖纪念馆设书记1名,馆长1名,副馆长1名。书记、馆长、副馆长由主管部门考察聘任。
第十条 书记负责党务工作,馆长负责馆内全面工作,副馆长协助书记、馆长工作。
第十一条 馆委会会议应由2/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。馆委会实行1人1票制。馆委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第十二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,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、检查。
第四章  藏品管理
第十三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。
第十四条 抚州市汤显祖纪念馆藏品来源主要为依法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、调拨及从公安、工商等部门移交。
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馆藏部,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。
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。
第十七条 本单位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本单位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十八条 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、帐目清楚、鉴定确切、编目详明、保管妥善、查检方便等要求。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,严禁歪曲和伪造。复制品、仿制品、代用品须加标志,以免真伪混淆。
第十九条 以本单位藏品为基础,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,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,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。
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;法定代表人离任时,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。
第二十一条 当本单位终止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。
第五章  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二条 按照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,建立健全管理制度,将资源共享与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。
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所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,做到家底清楚、账账相符,防止资产流失。
第二十五条 优化资产配置,做到物尽其用,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。
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 
第六章  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、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,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、合并、撤销的,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八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,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  章程的修改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,应修改章程;
第三十条 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八章  附则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是抚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,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。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。

抚州市汤显祖纪念馆章程